一、场地
1、 球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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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草地网协制定的球场标准 |
我国制定的球场标准 |
球场是一个长方形,长13.4米,宽6.1米。用球网将全场横隔为二等区,网柱高0.85米,网长7米,网中央高0.8米。球场两端的界线叫断线,球场两边的界线叫边线。在球网两侧3.7米处的场内各画一条与球网平行的横线叫作发球线。联结两发球线的中点,画一条与边线平行的线叫作中线,中线与球网成“十”字形,将发球线与边线之间的地面分成四个相等的区域叫作发球区。在端线的中心,向场内画一条10厘米长,5厘米宽并垂直于端线的短线叫作中点。全场各区的丈量,除中线外都从各线的外沿计算。所有的线应是同一颜色,线宽均为5厘米。
2、 球场固定物
球场固定物包括球网、网柱、球场四周的挡网、看台、固定的或可移动的座位或座椅及其占有人、安置在场地周围上空的设备,进入指定位置的裁判员。
3、球的大小和重量
球是用高弹性泡沫塑料制成的,球体直径7厘米,重14.5~15克。
4、球拍
球拍的长度一般分47、49、55、59厘米四种,重量与长度成正比,在160~220克之间。
二、单打
1、 发球员和接球员
运动员应分别站在球网的两边,先发球的运动员叫发球员,另一边的运动员叫接球员。
2、 选择权
比赛前用掷币的方法来决定选择权。获得选择权的运动员有权选择场区或首先发球权、接发球权、或要求对方选择。
(1)选择发球者应由对方选择场区。
(2)选择场区者应由对方选择发球权或接发球。
(3)选择接发球者由对方发球并选择场区。
3、 发球
发球员在发球前,应先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的区域里,然后用手将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抛起,在球接触地面以前用球拍击球。球拍与球接触,就算完成球的发送。
4、 脚误
(1)发球员在整个发球动作中
a、不得通过行走或跑动改变原站的位置。发球员发球时如两脚轻微移动而未变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动。
b、两脚只准站在端线后、中点和边线的假定延长线之间,不能触及其他区域。
(2)脚是指踝关节以下部分。
5、 发球员的位置
(1)每局开始发球时,发球员应先从右区端线后发球,一分结束后,应换到左区发球。如发球位置错误而未察觉,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觉,应立即纠正。
(2)发出的球,在对方还击前,应从网上越过落到对角的对方发球区或其周围的线上。
6、 发球失误
发球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误:
(1)发球员违反规则第3、4、5条的各项规定。
(2)未击中球。
(3)发出的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球网除外)。
7、 第二次发球
发球员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应在原发球区进行第二次发球。如第一次发球失误后,发觉发球位置错误时,应按规则第5条改在另区发球,但只能再发一次球。
8、 发球时间
发球员须待接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接球员做还击姿态就算已做准备;如接球员表示尚未准备,即使所发的球没有落到发球区内,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误。
9、 重发球和重赛
凡根据规则必须重发球或比赛受干扰时,裁判员应呼叫“重发球”,对此可作下列解释:
(1)宣报发球无效时,仅该球不算,重发球。
(2)其他情况下,该分重赛。
10、重发球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应判重发球:
(1)合法的发球触及球网,仍落到对方发球区内,或发出的球触及球网后,在落地前触及接球员身体或其穿戴的物件。
(2)无论发出的球成功还是失败,接球员均未作准备。如重发球,则那次发球不予计算,但原先的第一次发球失误不予取消。
11、发球次序
第二分结束,接球员成为发球员,发球员成为接球员。以后每两分结束均依此互相交换发球,直到比赛结束。如发球次序发生错误时,发觉后应立即纠正,由应轮及发球的球员发球。发觉错误前双方所得的分数有效。如发觉前已有一次发球失误,则不予计算。如两分结束才发觉次序错误,则以后的发球次序就以该分结束时为准按规定轮换。
12、运动员何时交换场地
双方应在每局比分之和为8或8的倍数时,以及一局结束后交换场地。如发生差错未按正常顺序交换场地时,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场区,按原来顺序进行比赛。
13、“活球”期
自球发出时起(除失误或重发球外),至该分胜负判定时止,为“活球”期。
14、发球员得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发球员得分:
(1)发出的球触及接球员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时;
(2)接球员违反规则第16条的规定时。
15、接球员得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判接球员得分:
(1)发球员连续两次发球失误时;
(2)发球员违反规则第16条的规定时。
16、失分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判失分:
(1)在球第二次着地前未能还击过网(规则第20条(1)和(3)除外;
(2)还击的球触及对方场区界线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规则第20条(1)和(3)除外;
(3)还击空中球失败(站在场外击空中球失败也算失分);
(4)在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用球拍拖带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触球超过一次;
(5)“活球”期间运动员的身体、球拍(不论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触及球网、网柱或对方场区以内的地面;
(6)来球尚未过网即在空中还击(过网击球);
(7)除握在手中(不论单手或双手)的球拍外,运动员的身体或穿戴的物件触球;
(8)抛拍击球;
(9)比赛进行中,运动员故意改变其球拍形状。
17、阻碍击球
甲方的举动妨碍乙方击球时,该举动若属故意,判甲方失分,若系无意则判该分重赛。
18、压线球
落在线上的球都算界内球。
19、球触固定物
击出的球,落到对方场区地面后再触及固定物(球网除外)时,判击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触及固定物,判对方得分。
20、有效击球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有效击球:
(1)球触球网、网柱后,从网上越过落入对方场区内;
(2)对方发出或还击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场区内又反弹回去或被风吹回对方场区上空时,本方运动员挥拍过网击球,球落到对方场区内,其身体、衣服或球拍并未触及球网、网柱和对方场区的地面;
(3)球从网柱以外还击至对方场区(不论还击的球是高还是低于球网或是触及网柱);
(4)合法击球后,球拍随球过网;
(5)对方发出或击出的球,碰到本方场区内的另一球,而还击的运动员仍能将应回击球打到对方场区内。
21、意外阻碍
运动员遇到不能控制的意外阻碍(球触固定物及规则第17条的规定除外),妨碍其击球时,该分重赛。
22、胜一局
运动员每胜一球得一分,一方先到11为胜一局,10比10时一方须连胜两分为胜一局,14比14时,加赛一分定胜负,获得该分的一方即胜该局。
23、临场裁判员、裁判长的任务
比赛时如设裁判员,临场裁判员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
比赛大会设有裁判长时,如运动员对裁判员涉及有关规则问题的判定有异议,可提请裁判长解决。裁判长的判定就是最后的判定。对于事实问题,则以裁判员的判定为最终决定。
24、指导
团体赛中,在一局比赛结束时,可由坐在场内的教练给以指导,在换边时不得进行指导。单项赛时,教练不得指导。
三、双打
1、 除以下各条规定外,上述规则均适于双打。
2、 发球次序
应在每局开始前,决定发球次序如下:
比赛开始时由发球方决定谁首先发球,对方则同样在第三分开始前决定由谁首先发球,第五分由第一分发球员的同伴发球,第七分由第三分发球员的同伴发球,该局以后均按此次序发球。
3、接球次序
应在每局开始前,决定接球次序如下:
接发球的一方,应在第一分开始前,决定谁先接发球,并在这局单数分继续接发球。对方同样在第三分开始前决定谁先节发球,并继续在该区接发球。他们的同伴应轮流接发球。
4、发球次序错误
如果发球次序发生错误,应在发觉时立即纠正,但已得的分数或已成的失误有效。如发觉时已过了两分,此后的发球次序以该次为准,轮流发球。
5、接球次序错误
如果接球次序发生错误,发觉后仍按已错的次序进行,等发完二分以后,再行纠正。
6、发球失误或得分
发出的球,如违反(二、单打)第6条规定或触及同队队员或他穿戴的物件时,都算失误。发出的球在着地前触及接球员的同伴或他穿戴的物件时(规则第10条(1)除外)应判发球员得分。
7、 还击
接发球后,双方应轮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队员还击。如运动员在其同队队员击球后,再以球拍触球,则判对方得分。
四、混合双打(指家长与少儿配对)
1、除以下各条规定外,上述规则均适合于混合双打。
2、比赛中,家长必须击打落地后弹起的球,如违反本条规定则判失分。
3、比赛中,家长连续击球不能超过三次(不包括家长的发球与接发球),如违反则判失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