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各省、区、市之间短式网球运动的交流,检验和提高全国短式网球的开展水平,为网球输送优秀苗子,中国网球协会每年度举办全国短式网球晋级赛,为使比赛规范化、制度化,中国网球协会根据体网运字(1998)115号《短式网球小球星晋级比赛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短式网球晋级全国比赛。
第二章 比赛
第三条 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由中国网球协会商有关单位确定,负责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组织落实有关比赛的各项事宜。
第四条 比赛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每年度暑期。
(二)地点:比赛地点在赛前三个月公布。
第五条 比赛项目:
(一)单打、双打。
(二)家庭混合双打(为增加比赛的趣味性,特设此项目。但不计入晋级名次)。
第六条 参赛单位:
各省、区、市体委、行业体协、在中国网球协会注册的短式网球培训中心、在各省、区、市体委注册的短式网球培训点。
第七条 参赛资格:
符合《短式网球小球星晋级比赛制度》有关全国比赛参赛小球星资格规定、身体健康的短式网球小球星均可报名参加。
第八条 报名、报到和费用:
(一)报名:
1.各参赛单位将报名表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清楚,并于赛前40天寄送中国网球协会和承办单位。
2.报名后,凡需更改报名必须于赛前20天以书面形式将更改后的名单寄送中国网球协会和承办单位。
3.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填写的均视为无效报名。
(二)报到:
1.参赛人员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报到时参赛小球星需持短式网球学员注册证和短式网球小球星晋级手册,并交纳报名费。
2.报到时对参赛小球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小球星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三)费用:
参赛小球星、教练员、领队和家长的食宿费、旅差费全部自理。
第九条 竞赛:
(一)比赛办法:
各项比赛根据报名人数采用分组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单淘汰赛。
(二)种子:
按每年度全国晋级比赛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比赛规则:
采用中国网球协会最新审定的短式网球竞赛规则。
(四)名次的确定:
1、分组循环的名次按获胜场次的多少决定。胜得2分,负得1分,弃权得0分。如2人(对)获胜场次相等,则按相互间比赛的胜负决定名次;如3人(对)或3人(对)以上获胜次数相等,则按相互比赛的胜负决定名次。如仍相等,则按相同人(对)之间净胜场、局、分的多少决定名次;如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抽签决定。
2.团体名次根据各队参赛队员本次比赛成绩的累积分多少排定,每个小球星的比赛成绩与所获分数的标准如下:
项目 |
获得晋级得分 |
获得名次得分 |
晋8级 |
晋9级 |
八 |
七 |
六 |
五 |
四 |
三 |
二 |
一 |
得分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文明小球星获得者可为所代表单位团体总分加入2分。
(五)混合双打比赛:
1.混合双打比赛以家庭为单位(即家长与少儿配对)参加。
2.比赛时,家长须持中国网球协会指定的短式网球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场比赛。
3.比赛中,家长必须击打落地后弹起的球,如违反本条规定则判失分。
4.比赛中,家长连续击球不能超过三次(不包括家长的发球与接发球),如违反则判失分。
第十条 器材和服装:
(一)比赛必须使用中国网球协会指定器材。
(二)服装按每年全国晋级比赛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双十佳"评选
全国比赛将评选十佳技术优秀小球星和十佳文明小球星,评选活动由中国网球协会组织有关人员根"双十佳"评选标准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奖励与晋级:
(一)奖励:
1、各单项比赛奖励前八名。
2、团体奖励前六名。
3、十佳技术优秀小球星和十佳文明小球星给予奖励。
(二)晋级:
全国比赛小球星晋级,按《短式网球小球星晋级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裁判长、仲裁委员会:
裁判长、仲裁委员由中国网球协会指派,裁判员由承办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弃权:
凡报名后无故弃权者需交纳罚款200元,上交中国网球协会,因份病不能参加者,须出示大会医生
证明。如需恢复比赛时,也须有大会医生证明。两种情况均须得到裁判长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每年度全国晋级比赛竞赛规程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网球协会。 |